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桐庐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开展“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21〕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金华市婺城区第二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相关事项及实施主体公告如下:
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目录清单》确定的人力社保管理领域共88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具体领域事项见附件1)。
(二)在《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目录清单》基础上,将《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明确的档案、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建设、水利、粮食物资、地震等8个领域共83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由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具体领域事项见附件2)。
二、行政执法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后,上述事项划转前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仍由原立案部门继续办理。
三、涉及需要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原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管辖。
四、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公布。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目录清单(共88项)》
2.《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划转清单(共83项)》
附件详见于婺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wuch.gov.cn/)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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