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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福:司法最终目的是化解矛盾-全讯官网

2013-11-12 09:31:10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张苑

  他生在农家,因为偶然走上基层司法工作岗位,曾历任乡镇司法助理员,县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法庭庭长及区法院执行局教导员。

  近三十年的司法工作生涯,他见证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界伴随时代浪潮而发生的系列变革,在民商事审判方面,从最初的以职权主义为重心而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并努力促使案件当事人通过和解解决其之间的纷争,到后来的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为主导,以“公证司法、司法为民”为指导方针,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所进行的案件审判,直到现在围绕“效率优先”、“尊重人权”理念的案件执行,从先前每年办理案件仅二、三十起到近年来每年三、四百起,这位资深法官在案件案情判断、审理方式以及执行工作策略等方面均有了相对多维度的独到见解。

  日前,记者采访到了他,他叫朱志福,现任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教导员。

  最初的司法经历,让他及早地对司法工作的严谨有了深刻理解

  1985年,我国基层司法工作体系刚刚恢复不久,21岁的朱志福被任命为原金华县澧浦区某乡政府的司法助理员,在朱志福的印象里,当时村民邻里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多,婚姻家庭纠纷占到了30%~40%。当初县法院在岗的总人数不过二、三十人,在每个区都设有一个法庭,工作人员从最初的一名,到后来的二至三名,主要工作是解决民间纠纷,因当时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没有原则性的规定,故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调解”是解决纠纷唯一的结案方式,当然也有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情况,但少之又少。

  1987年初,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的要求,壮大司法队伍,原金华县人民法院在乡、镇等机关部门中,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工作人员组织了公开选择,经组织考核朱志福成功入选,不久成为了法院的一名书记员,主要从事传票(或通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案件审理的庭前准备、庭审中的记录、以及案件资料整理和归档等辅助工作。后来,随着案件的剧增,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力量明显不足,一方面办理案件必须要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担任,另一方面,要获得助理审判资格的法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院长任命,而审判员还须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因时事不待人,加之朱志福担任书记员期间工作能力突出,且在乡、镇人民政府担任过司法助理员,具有一定的司法工作经验,不久,经时任的法庭庭长提请和院党组许可,依旧是书记员的朱志福便开始单独办理本应由具有助理审判员资格以上的法官才能从事的审判调解工作。

  1988年,为了更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朱志福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组织招考,成为了一名法律业余大学的学生,在三年的边工作边读书中,他学以致用,不断丰富专业知识,积累业务经验。1989年,他以出色的工作能力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又在1992年被任命为审判员,也就在这个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公正审判的做法日渐常态化,对部分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不再只依赖于调解方式结案,要求对“程序”和“实体”做到同等重视。

  起初,基层法庭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一般由同一法官负责办理。“这样的模式有利也有弊,利的是法官对当事人及案情较为了解,会增强其案结事了的责任心;弊的是缺少监督制约的机制。”

  朱志福回忆,改革之初,农村的人口流动很少,人们的思想较为纯朴,绝大多老百姓对法院及法官都有敬畏心,法官下乡调查,乡镇工作人员和村干部都会积极配合,传唤当事人、寻找证人和村干部均较方便,再加上能够花很多时间、很大精力进行深入调查,说服劝解当事人和解,断案出现较大偏差的概率很小。199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民商事审判中“程序”理念已经确立,各个阶段均有了明确规定并作了细化,随着一般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立,及该原则逐渐为社会认可后,法官跟着当事人陈述、主张所进行的庭外调查也逐步减少。同时,民诉法所确立的审、执分离的工作模式也逐步建立。由于有的审判法官未从事过执行工作,或不十分重视“结案事了”的民事司法理念,当然,最大的因素是因为案多人少的状况存在,为此在处理个别敏感案件中,也没有化更多的时间、更大的精力进行勘查现场和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就一判了之,导致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法执行,不能执行。

  朱志福在执行中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某村的两户村民因自家房屋门前如何做通道而发生纠纷,村民甲在村民乙要建造房屋地基东边先盖起了高楼,之后,乙在甲房屋西侧也盖起了高楼,因地势原因,乙房屋一楼地平面高出甲房屋一楼地平面约六、七十厘米。某天,乙为了与甲相邻该间房屋南面门口的通行,未经与甲方及当地村委会的协商,即去建造下行通道,甲以乙建造该下行通道直接妨碍其房屋西门门前的通道畅通为由,阻止乙施工,因此,双方发生纠纷。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承办案件的法官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原告乙在确保被告甲房屋西门的正常通行的前提下,有权修建其所有的房屋南门前面空基与公共道路相连的通路。判决生效后,乙以判决认可其修建下行通道,因甲阻止而不能施工,故提出执行申请。因何谓“正常通行”有歧义,乙提出的执行请求始终不能得到的解决,为此,乙就数十次的上访。经朱志福和院领导、及区政法委领导的二、三十次的接待,并在当地街道、村委干部共同参与下并召集双方,十多次调解,该纠纷至今虽未得到妥善的解决,但乙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不再提起涉执上访。“虽然审判民商事案件中,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一般在于当事人,但法官对某些状况不明需要通过调查才能查明事实,如相邻纠纷、不动产分割纠纷的现场勘查,还是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总之,每个法官在做出实体判决、或确认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内容,应尽可能考虑可执行、能执行的可能性。”朱志福说。

  “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化解矛盾,要尝试寻找解决矛盾的最有效的办法”

  “司法最终目的是化解矛盾”,这位资深法官这样告诉记者,这也是他在日常工作中对“和谐”理念的理解和践行。

  朱志福曾接到一个案件。十多年前,甲与其第三任丈夫离婚,两人生育一子,离婚协议中约定唯一的一处房产归儿子乙所有。若干年后儿子成年,因房屋成为危房自己租住在大伯家,只有父亲一人居住旧房中,而甲在这十多年中又先后经历了四次婚姻,且未生育子女。某日,甲因年老体弱要求乙承担赡养义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项请求为,允许其在紧挨其前夫卧房的南间居住(要到房屋居住,须要经前夫的卧室出入),期间,乙的父亲明确表态决不允许甲入住该房屋。据此,乙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但希望以另租房屋的方式解决甲的居住问题,租金由乙负担,但甲不同意接受该意见。法庭经审理后,因未考虑乙父的因素,就作出了由乙腾出南间房屋并交由甲居住的判决。

  朱志福在执行过程中作过现场勘查,并征求了乙及其父亲的意见后,分析到一味得按判决结果去执行,即让甲住到旧房南间,势必引起乙的父与母间矛盾的再激化,甚至可能引发生命悠关的事件,为此,朱志福多次与甲、乙各方进行沟通和劝解,建议甲另租房屋,租金和生活费用由乙负担,但甲始终不肯接受建议,途中因乙的旧房拆建,该案终结了执行。“如果你作出的判决将引发更多的矛盾,显然,那就是不符合定争止纷精神的。”

  在案件的执行中,朱志福会考虑在不违背法律精神原则的前提下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寻找解决最佳办法。如一公司为同一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中,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甚至拍卖该公司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所有债务,朱志福查清该公司的财产状况后,发现该公司的厂房和机器设备齐全,经营资质健全,地理位置优越,就促动该公司的负责人和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寻求其他投资商。事后,一投资商经多次向朱志福了解该公司在法院诉讼、执行中所负债务情况,打算买下该公司所有资产,“但是我会提醒他,要考虑企业可能存在隐性债务的风险。”,此公司的资产最终由该投资商以高价购买,并解决了多起执行案件,一个烂摊子经处理成就了“三赢”。

  “一个法官应该有一份社会责任感、同情心,说服当事人给对方一点宽容”

  “一个法官要有一份同情心,不要因为我们的工作给被执行人孩子在心理上留下阴影;对那些有诚意履行债务,但对目前生活困难经济拮据又一时不能履行的被执行人也要有一份宽容心,毕竟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有困难的时候。”在案件执行中,朱志福始终坚持这一点。

  有一执行案中,承办法官已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甲尚未腾空的房产,因承办法官多次劝解甲及其家人早日腾空房屋未果,即着手强制腾空该房屋,当承办法官提出执行方案和确定腾房的时间后,朱志福提出暑假过后,在甲的两个子女在校时进行强制腾房的建议被采纳。强制腾房的当日,甲的两个子女已去学校上课,甲也在当日早晨外出打工,家中只有甲妻一人。“强制腾房主要是保证安全,防止人为的阻挠。控制好人和安排好他们以后的生活住房,腾房工作就完成了一大半。”腾房过程中,因甲妻不配合法院现场执行需予以控制,一小时以后,甲得知消息后骑摩托车从外面赶回,见法院安排的人员正在搬腾中,就踩下油门撞墙自虐,现场干警见状火速上前制止,避免了意外的发生。之后,法院为了甲及其家人日后能过上正常生活,特地保留了生活安置费用,甲及其家人的生活被妥善解决。法院办理一起交通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被执行人甲、乙被判决分别赔偿死者家人11万余元和5万余元,但事过三、四年,案件经多任执行法官执行,始终未取得实际效果,期间,死者家属曾不断的上访和信访。朱志福了解到该案的情况及当事人的情况后,就主动请缨由他带队处理该案件,一方面安排好执行方案,另一方面对申请人做了安稳工作。2012年的春节前夕,朱志福带队到了乙家,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对表面上生活较为艰辛的乙家进行了依法搜查,经搜查发现乙有一账本,从中得知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后对乙的妻子及村干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乙一儿一女仍在校读书,需要一定经济支撑。后又向申请人所在的干部调查了申请人的生活状况,并要求两村干部各自向当事人做工作,朱志福表示,法院不会因乙说没有履行能力而放弃执行,另一面,需要申请人对乙家生活状态予以理解,后经朱志福及案件承办人十多次的努力下,申请人与乙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乙支付申请人4万元,申请人放弃了其他债权,同年6月,乙按和解协议作了全面履行。期间,朱志福与承办案件的法官等到了甲所在村,经调查甲经常不在家,两个女儿均已出嫁,平时以打临工为生,朱志福找到该村干部,一方面对执行乙的情况作了通报,另一方面表示了法院要对甲进行执行的决心,同时,要求干部对甲向法院或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工作。经朱志福搓合,甲所在村的村干部在甲的要求下与申请人所在村干部取得了联系和沟通,两村的干部将当事人的想法和其所做工作程度及时与朱志福说明,最终该案在朱志福的说服下,甲与申请人于2013年5月达成了和解协议,甲及其两个女儿向申请人履行支付了6万余元,申请人放弃了其他债权,这一起历经四年多的硬骨头案在朱志福的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句号。

  有时候,法官经常会遇上一些棘手的案件,朱志福手中有这么一起执行案。原告甲家中因旧村改造取得的两块宅基地,其中一处已建造好四层半的楼房,多年前甲与丈夫离婚时约定丈夫净身出户,楼房归甲所有,成年的儿子乙在该协议上也签字画押,期间乙将作为本人所有的宅基地以40万元转让给他人。乙及其妻子女儿一直居住在已建造好的四层、五层房屋中,乙在第一层开设了代销店,甲则一直居住在2楼,其他房屋用于出租,且由乙经手。近年来,乙在他处买了一套约80平米的商品住宅,父亲与她人再婚后,就住在乙所购买的房屋内,乙父亲经常接送乙上幼儿班的女儿,并常带其回家吃饭,祖、子、孙感情甚笃。这引起一直未再婚的甲不满,甲就提起诉讼,要求儿子乙搬出原所住房屋。“母亲起诉要亲生儿子搬离原有住所,未曾所听也未曾所见,这样的事太让人纠结了。”经调查后,朱志福按申请人的申请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通知并责令乙搬离,事后,乙向法院提交了居委会出具其已搬离的证明,依据该证明,朱志福向甲作了说明,但甲认为乙妻和孙女尚未腾出该房屋。朱志福认为,甲起诉的是占有侵权之诉,侵权的法律后果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但甲起诉时并未要求对共同侵权人乙妻及孙与乙一并搬出住房,故在执行阶段,甲要求由乙妻、孙女与乙一并腾出房屋的请求,根据原有的生效判决就难以执行。遇到类似疑难案件,或遇到颇有争议的案情,朱志福虚心请教同事。“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你再有经验,在很多特定方面,你终有不足,或许请教同事,他可以为你提供一个很不错的解决方法或方案。”朱志福认为。

  2011年间,法院审理了很多媒体关注和报道过的所谓“金华彭宇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确认:被告甲骑摩托车从骑着电瓶车带着老伴的原告乙身边快速驶过,且两车并行时之间的距离极近,乙因一时受到惊吓,连车带人一并摔倒在道路上受伤,甲停车后上前扶起了乙。后乙向法院诉讼要求甲赔偿损失,甲认为乙摔伤系自己行驶不当倒地造成,甲是做好事才去帮助乙,甲没有过错。法院审理认为,甲在行驶中与乙的距离控制少于交通法规定的最近的安全距离,甲驶近乙时未减速并快速超越,引起乙的恐慌,间接导致了乙摔倒受伤,甲应赔偿乙相应的损失。媒体称该案为“金华彭宇案”。朱志福对此认为:“有时我们也希望媒体在报道时对案情及审理过程多一些关注、考量和理解,引导大家更理性、更公正地评估对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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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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